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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涉嫌犯罪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成效才会对借贷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无效则根本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其中关于利息、逾期利息以及手续费等约定是不能约束当事人的,当然法院也不会支持相应的诉求。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可以得知,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中,不仅仅是合同无效的问题,甚至存在出借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涉嫌高利转贷罪

如果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出借人实质上为了套取高利而申请贷款的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则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涉嫌非法经营罪

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的规定,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嫌构成相应犯罪之共犯

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则可能构成共犯。比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开设赌场而出借的,则构成共犯。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嫌犯罪,民事案件通常会中止审理或者判决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跟侦查机关。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出借人构成犯罪,借款人是否需要继续偿还借款?

实践中,很多人咨询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单独写一个小文章说明一下。简单来说,借款人可能不需要偿还出借人,但也是并非可以将借款占为己有。有时间,我们单独来讲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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