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骗,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害人向报警,称其在行为人等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骗。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等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行为人等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发现,行为人等长期从事职业放贷活动,具有“套路贷”典型特征。办案检察官向人民法院调取行为人等提起的民事诉讼情况,发现行为人等提起民事诉讼上百起,多为民间借贷纠纷,且借条均为格式合同,多数案件被人民法院缺席判决。
经初步判断,检察院认为行为人等所经营的犯罪集团存在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情形。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清“套路贷”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以行为人等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行为人等犯罪事实后,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对行为人等进行定罪处罚。
案例启示
民事诉讼也应有刑事法律思维,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获得救济。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则需要检察机关刑民检察工作联动。
众所周知,在虚假诉讼犯罪中,行为人主要采取签写虚高借条、肆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假借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行为人往往会有如下系列行情况: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事诉讼;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以及行为人对案件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最后,行为人往往达成调解意见或者使法院无法完全查证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和意图下而作出判决,进而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虚假诉讼罪中,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通过捏造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损害被害人的权益。但是,在个案中,司法审判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只有在系列诉讼案件审理结束后,通过比对才能发现行为人采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行为牟取了非法利益,但是,如果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则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难以被发觉并被追究。
行为人的系列犯罪活动很多都是通过形式上看似合法方式进行的,如果没有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的联合办公,难以发现犯罪。比如,在虚假诉讼罪中,行为人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民事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难以通过个案发现犯罪。但是,检察机关联动办案,则较容易发现犯罪。
前述案件就是检察机关发挥了刑民协同办理的额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最终实现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目的。所以,在虚假诉讼的犯罪中,往往需要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才能实现追究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目的。民事审判中,检察院通常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方式启动民事案件的再审,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对于被害人而言,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他人以虚假诉讼方式侵害时,应当及时控告,通过启动刑事救济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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