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刑法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重点
(一)数罪并罚还是吸收犯罪
如果行为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应当认定为本罪还是认定为注册假冒商标罪呢?
此种情况,属于刑法中的吸收犯罪,即本罪被假冒注册商标罪吸收,行为人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果行为人既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即以本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二)关于尚未销售商品的犯罪认定
如果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尚未销售或者只销售部分商品,在立案标准上如何认定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本罪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三、立案追诉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五、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间,盈兆业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芳雇佣销售人员被告人吴海印等人,未经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将由低端型号升级而成的高端型号思科交换机55台(其中WS-C2960-24TC-L型号思科交换机26台,WS-C2960-48TC-L型号思科交换机29台)出售给被告人杨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8 850元。经查明,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10月14日,宗芳、吴海印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盈兆业方公司库房内查获多种型号思科交换机共计112台。经查明,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货值金额人民币580 482.43元。2014年10月间,杨超将从盈兆业方公司购进的上述思科交换机及4台24口光板卡以人民币共计239 100元的价格出售,一并售出无线控制器等设备。经查明,上述设备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10月14日,杨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两种型号思科牌交换机9台。经查明,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判决:一、盈兆业方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宗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吴海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杨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五、起获的侵权产品、作案工具及涉案赃物、非法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将同一商标的低端产品加工改装为高端产品出售的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经加工改装的“升级”电子产品,产品基本结构、关键部件、主要性能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视为再生产品,使用同一商标包装的,可以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起获赃物虽未纳入指控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明系非法产品的,可以判处收缴。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
六、律师说法
本罪中的“销售”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若行为人在销售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商品的,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销售商品的行为被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所吸收,为吸收犯。
如果行为人仅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构成本罪。
在针对本罪辩护时,通常需要就销售金额认定进行。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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