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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上演“套路嫖”,法院判定诈骗罪-简洁版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


组团上演“套路嫖”,法院定诈骗罪


于某、黄某等人开设男士SPA俊颜馆以可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采取打电话、散发美女图像卡片等方式宣传。

客户到店后,按照“话术”进行言语误导,并通过坐大腿、抚摸、勾肩搭背等肢体接触暗示客户店内有色情服务,使客户误以为充值成会员后可在会员区享受色情服务。

客户交费后,由技师提供普通按摩服务,在客户意识到被骗时,由专人安抚,或者以“话术”暗示等,不让客人退卡退款,对所得款项以股东分红、工资、提成方式分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实施相应行为意在非法占有客人充值消费金额,以色情为诱饵,以按摩为幌子,掩盖骗人钱财的“套路嫖”行为,系有预谋的诈骗犯罪行为。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解析

“套路”本身是否属于诈骗

“套路”的表现形式是具体话术和“营销模式”安排。在“套路嫖”案件中,套路其实是手段,不能仅依此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应同时考察“非法占有目的”的主客观表现

“嫖”本身是否构成诈骗罪

“嫖”本身属于行政治安处罚的范畴,不会构成刑事犯罪。SPA馆将“嫖”作为噱头进行宣传本身实质是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确实以此为主营业务的,则构成犯罪,比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

消费卡的性质认定

消费卡中的财产已经转移占有,此时消费卡属于债权凭证,即消费者享有对SPA馆主张债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第一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第二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对于SPA馆来讲,其是否能够提供产品服务,应当重点考量。同时,对于退款也要考量,如果不能满足服务标准则应当退款,故仍需要考虑退款能力。另外,需要进一步查询消费者交付款项的去向,如果SPA馆将相应的款项挥霍或者转移、藏匿等,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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