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王某在疫情地盗窃“口罩”,盗窃罪犯罪分析
3月6日14时,温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向澎湃新闻证实,温州海汇敬老助老义工队负责人、温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某于2月5日至7日窃走9500个浙江某慈善基金会(简称“某基金会”)免费发放的口罩,义工分会经讨论决定对其撤职。
3月6日,网传温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发布一则《关于撤销王某职务的通报》。温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上述通报属实。

(图片来自环球网)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庭审视频,3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当庭表示认罪。
涉及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罪与彼罪
根据相关报道,被窃口罩是该基金会用于捐赠的口罩,王某并非该基金会的工作人员
(一)王某是否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的行为。该基金会与温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为两个独立的的组织,王某为温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并未在该基金会任职。同时,该基金会并未将被窃口罩交由王某保管。故王某不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另外,即使王某属于该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虽然该基金会拥有的捐赠物质来源是捐赠所得,但口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王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返还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本罪中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 财产。本案中,王某显然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根本不再该基金会任职),其采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了口罩,其行为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贪污罪的规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审查王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应当重点审查王某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目前新闻报道公布的事实,王某不在该基金会任职,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可能,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方式,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某的身份特殊(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但主体身份只是犯罪构成需要审查的条件之一,本案中,重点审查其任职单位是否为该基金会。同时需要审查其是否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便利。王某在该基金会根本没有任职,所以,在本案中,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才是本案的重点 。根据报道显示,王某是秘密窃取了涉案口罩,其也根本没有利用其在温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担任职务的职务便利,同时口罩并不属于温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
(二)本案构成盗窃罪
根据报道所称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连续三天在该基金会设置的抗击疫情物资免费发放点内,多次窃走该发放点内该基金会一次性口罩累计9500个(经鉴定,每个口罩价值1.9元,共计18050元),并将5000个口罩以14000元的价格、2000个口罩以5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余口罩则送给他人。本案中,王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走口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本案量刑
辩护人表示,王某将大部分口罩卖给了诸暨市壹加壹义工服务中心负责人俞某,当时该组织在一线抗疫已无口罩。另一部分口罩被卖给了一位社区志愿者,用于支持社区志愿活动。王某盗窃的口罩出售或赠送的对象都是急需口罩等物资的抗疫一线人员,且将剩下的口罩免费赠送给各个社区、福利院等急需防疫物资的单位,没有私自藏匿,也没有高价销售,更没有倒卖给第三方,搅乱整体的物资防疫市场。
案件办理期间,王某的朋友代为赔偿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1万只一次性口罩和3480元并获得谅解,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时,王某有自首情节。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王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7个月,并判处罚金3000元。
附:
浙江省关于认定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 | 3000元 | 拘役、管制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 | 80000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 | 400000元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本案涉及的量刑规定
情节或数额 | 量刑起点及量刑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 |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 | 增加二个月刑期 |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 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积极退赃达成谅解,属于认罪认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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