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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放贷,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


挪用单位资金给他人放贷获利,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其他公司从事高息放贷业务,仍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单位资金借给其使用,从中收取他人“好处费”,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择一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概况(来源:法信)

利用担任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个人决定以集团名义,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借款公司使用。王借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商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其中2.2%的利息江某支付至集团利用财务人员陆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账外账户,另0.8%的利息支付至王个人账户。集团与借款公司公开签订的利息协议则载明利率为月息2.2%。后经审计,集团借贷给借款公司的资金累计达1.5亿元,王收取江某给予的“好处费”累计达888万元。

另,决定以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汪某借款3000万元,并与汪某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8%,汪某则按利息总额的10%给予王“好处费”。为顺利获取高额利息,汪某通过林某个人账户支付王“好处费”48万元汪某也从中获取利益48.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为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王明知借款公司从事高息放贷业务,仍将集团资金借给其使用,从中收取江某“好处费”,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项罪名,依法应择一重罪——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5亿元供借款公司使用,收取对方给予的“好处费”888万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万元,收取的财物合计9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为借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某等人行贿,数额累计人民币99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笔者认为,王某为达到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实施了数个行为,即将单位资金挪用,同时又收取了他人给予的利益。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 ,即基于同一个犯罪意图,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数个行为。当然,牵连犯罪中,系列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对应数个犯罪故意,即各牵连犯罪又独自成罪,符合各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即行为人明知其他公司从事高息放贷业务,仍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单位资金借给其使用,从中收取他人“好处费”,可见王某的犯罪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在此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行为,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牵连犯的原理,应择一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及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罪名
追诉标准
量刑
贪污罪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特殊情况: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特殊情况: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百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特殊情况: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特殊情况: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百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备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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