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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故意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贷款后用于工程周转,给该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件概况

王某某先后两次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及购房合同作为抵押,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共计140万元人民币。约定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2.5%。其中,借与赵某20万元,其余120万元均用于工程周转。至案发前共支付该小额贷款公司利息468700元。案件诉讼期间,王某某将所贷140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50万元全部退还给该小额贷款公司,其行为得到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故意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贷款后用于工程周转,给该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王某某已将所骗款项及利息全部退还给该小额贷款公司,并获得该公司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解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行为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认定,即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发放贷款,比如银行,其依法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但是其经营范围却有发放贷款。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放贷款业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综合考虑,小额贷款机构虽然没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书,但是其实质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间接管理。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将其作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处理对待。

同时考虑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更利于行业发展,故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业金融公司,属于骗取贷款罪犯罪对象。

所以,在针对或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基本得到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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