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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民法典》实施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原司法解释?

作者:刘高锋律师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仍有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正在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之中,但是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各方容易发生争议。

笔者结合现有规定以及刚刚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提示。

基本案情

买受人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约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位置、总价款、付款方式以及逾期付款责任等相关事宜,同时就房屋的办理过户、税费承担以及过户的内容进行了约定。但是,在开发商收取超过30%的购房款后,买受人才知道开发商根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8年买受人起诉要求涉案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即为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已付款的赔偿责任。后因开发商承诺可以办理过户而撤诉,但时至2020年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2020年6月份,买受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一项诉求依然是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已付款的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庭审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故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21年1月1日重新修订实施。

如何适用法律

其实,对于《民法典》实施后,新旧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成为很多人认识的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二条均有明确规定,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之前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应当充分理解和应用,因为同样是《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事实,但是在《民法典》事实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就不一样了。

前几天,笔者代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是否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在案件代理时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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