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近些年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因民间借贷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也是水涨船高。同时,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呈现增长的趋势,涉嫌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等。
民间借贷案件看似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是因为参与主体众多、参与主体设置的交易模式复杂以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发生指定收款账户和收款人、担保以及利息标准等情形多种多样,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呈现出复杂化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关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等事宜。
时值《民法典》施行之际,又出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抛砖引玉,就笔者在代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与大家交流,希望一起大家的一些思考。
一、涉及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及其变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已失效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同时包括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等法律。而实践中,司法审判中适用的主要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自其发布施行之日起发生多次修订,我们先看相应司法解释的变迁,具体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2020年修订两次,变更内容在此不一一列举,大家可以查看和对比相应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的其实是两类,第一是法律适用,第二就是利息标准的适用。
二、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均涉嫌刑事犯罪,第一种情形涉嫌的罪名是高利转贷罪,第二种情形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种情形涉嫌的是非法经营罪,第四种情形则属于参与犯罪行为的共犯,包括涉赌类、涉毒类犯罪等。因为涉嫌刑事犯罪,故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包括合同效力、适用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民事程序是否需要以刑事判决为前提而“先刑后民”、担保合同效力以及执行等事宜。这些问题,在个案中需要个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是否因涉及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就必定无效呢?实践中,有的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故担保合同也不受影响。
三、《民法典》施行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的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本着从旧兼利于保护和稳定市场秩序的原则适用法律,具体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利息认定时,遵照《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的规定,即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非常多的问题需要讨论,尤其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初。除此之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常见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讨论,比如,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以及关于民间借贷与虚假诉讼等相关内容,限于篇幅和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在此不再一一赘述,读者可以翻阅笔者之前的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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