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只要提交虚假资料就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可能会提交一些不真实的材料。如果提交了不真实的申请贷款资料,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那么“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又是什么标准呢?具体来说,有这么几种情形: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本罪的具体罪状。
根据前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结,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二是达到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
实践中,在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资料很多,那么,是不是只要借款人提供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就属于实施了本罪中的“欺骗”行为呢?确实有一些案件,行为人虽然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但是并未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反而可能是各方默契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认定借款人构成本罪。
还有,如果申请资料仅仅是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也不构成本罪。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第一就是采取欺骗手段与获取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点,那就是“欺骗”行为必须达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程度(也就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那就构成本罪。
我们来讨论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提供了足额的抵押物,但是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超过100万元。是否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第一种意见认为是不构成本罪的,理由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本罪,因为有明确规定,就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超过一百万元了。
其实,仅仅从罪状上讨论这个问题,是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本罪是一种欺诈类犯罪,此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遭受财产损失。所以,是否构成本罪的一个关键就是需要审查银行是否陷入被欺诈的境地之后才放款的。
在有足额担保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银行放贷行为之间根本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银行根本没有因为行为人提供资料虚假等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银行放款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因为行为人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所以,在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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