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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


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牟利构成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审查重点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规定,本罪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贷牟利的时间认定

根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行为人即已经存在转贷的目的,也即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目的并非借款合同上记载的目的,而是为了转贷牟利。

反之,如果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发现该资金有宽裕或者不需要了,然后将该资金转贷给他人,并从中收取高于行为贷款利率的,则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二)高利转贷的“高利”认定

行为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是有利率约定的,实务中,只要高于行为人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的,均属于“高利”。

(三)立案追诉标准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转贷罪重点审查情形及案例解析

(一)转贷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等应当认定为转贷利息

案件概况(审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现已并入静安区法院

被告人周某伙同曹某以某甲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借款成功后将相应款项转贷给第三方公司用于偿还相应贷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甲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利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同时,该第三方公司应当向曹某等支付贷款服务费、顾问费、评估费以及好处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违法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贷他人,非法获取一定利益,即应以高利转贷论处。同时,某甲公司与第三方公司虽然约定的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一致,但是某甲公司先行扣除的服务费系度丰公司在本次转贷中所获取的利益,其性质符合利息的本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某甲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曹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解析

1.行为人为规避高利转贷罪而形式上并不约定高于贷款利息,但是通过其他方式收取好处费、服务费等方式获益的,亦列入转贷利息,以此计算转贷利率。

2.“高利”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高利”不同。因为高利转贷罪侵害的客体是利率管理制度,还有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秩序。所以,高利转贷中转贷利率具体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多少,并不影响高利转贷罪的成立。行为人违法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贷他人,非法获取一定利益,即应以高利转贷论处。

(二)套取承兑汇票并交给他人用款,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件概况(审理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姚某以工贸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分别办理了承兑汇票500万元和490万元。期间,姚某编造了虚假的交易关系、出具了虚假购销合同,采用了欺骗手段,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给用款人,然后用款人向银行贴现。审理查明,姚某从中获利共计75万元。法院认为,某以工贸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借给鞍山市轧钢厂,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解析

高利转贷罪侵害的是利率管理制度对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秩序。从形式上看,持票人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并非由出票人转贷。实质上,出票人作为借款人取得借款,再将该借款出借给持票人,并从中牟利。采取此种模式也并未超出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实质上,行为人仍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并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

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的对象都是金融机构,资金也都是信贷资金。但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那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高利转贷罪中,行为人没有不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主观故意。而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的根本目的就是不偿还金融机构的本金,当然更不会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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