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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贷款诈骗罪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


贷款诈骗罪


一、刑法条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本罪重点

本罪中,行为人的目的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目的上与集资诈骗罪一致,但是从犯罪主体上而言,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本罪与普通贷款纠纷的界限。


三、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五、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重置梅某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冒用梅某的名义,以梅的支付宝账户从“蚂蚁借呗”申请人民币29800元贷款,并将上述贷款转至自己使用的账户内用于赌博等个人开销。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15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9月,杨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全部钱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兴起发展给社会公众和小微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普惠,但是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传染性,金融风险会借助于技术进步、互联网渠道等发生演变,互联网金融中的系统漏洞、病毒木马攻击、用户信息泄露、用户安全意识薄弱等风险逐渐显露。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传统犯罪手法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演变,案件的查处警示不法犯罪分子,无论采用传统手段或者借助互联网平台犯案,都会被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提示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健全内控措施、加强信息系统的审计与风险控制、采用自主可靠的产品和技术、防范外包风险等,关注与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技术。


六、律师说法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的规定,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应当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的界限。如果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资料,在获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但获取贷款后又因为市场风险或经营不善而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仍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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