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律师的积极辩护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胡某在某投资公司任职销售业务员职务。主要工作内容是销售理财产品,投资回报24%/一年期;12%/半年期。销售的方式是口口相传、小区/公园派发宣传单,公司的项目产品有演唱会、苗圃基地等。
胡某在任职期间共吸收存款210余万元,提成10余万元。
胡某到案后,被羁押在看守所,并未被取保候审。同时,胡某与其任职单位的其他被告人分案处理
检察院公诉
检察院认为,胡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胡某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意见
胡某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小,并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以及培训等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请求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对胡某减轻处罚。
胡某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请求对胡某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
检察院量刑建议
通过与被告人、检察院积极沟通,对于胡某本来的量刑在3至5年的法定刑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辩护人对于胡某从犯、认罪认罚以及坦白等情形的辩护意见予以综合考虑,量刑建议在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判
目前本案已经完成开庭审理,同时考虑胡某当庭表示可以联系其家属退赃的意愿,法院表示庭后再予以核实联系,如有退赃情形,则可以考虑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酌情考虑对胡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于高发期,在笔者担任辩护人的几起案件中,在单位中的任职有业务员、公司高管等均有被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人数多、涉案数额大、办案周期长、审计难度大、证据数量大等特点,所以,难免会出现办案人员不能全部兼顾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和特别情形的可能,故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充分发挥积极辩护的作用,做到综合全案、考虑特殊情形,有的放矢。
在本罪中,辩护律师紧紧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尤其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进行充分论证,就犯罪构成进行论证,同时考虑司法实践的实际。
同时,办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的积极与承办的检察官充分沟通,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特别情况,就定罪量刑等发表自己的意见。
另外,充分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询工作,如果存在构成本罪情形的,则可以就认罪认罚从宽、主动退赔等情形向犯罪嫌疑人做好解释,争取在量刑上能够从轻和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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